法律问答

我和前妻协议离婚时候有一套共有房屋,作价十万,品分后房屋归我前妻,我前妻年前支付我五万元,现在我前妻不支付这五万,我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离婚
2019-01-03 11:25: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的,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 关于协议离婚,对方不执行,是否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看是是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如果是判决离婚的话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要看离婚协议当时是否做了司法确认,若做了,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没有做司法确认,则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先到法院起诉,判决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而离婚协议书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
    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