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全部危险!创造者比眼鱼肌断裂!跟腱损伤!商量故障鉴定和赔偿问题。

2021-04-17 19:20: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 :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外延被扩大了,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就交通意外事故而言,因各方均无过错、无责任,在损害赔偿调解上往往不好操作,争议也较大,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更是如此。当前,在交通意外事故赔偿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交通事故有责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两种,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该《规定》第58条
    (1)款
    (4)项明确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是依据当事人的责任,适用于责任事故,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有一定责任,才能适用此项规定,各方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应不在此列。《规定》第58条
    (2)款还规定,交通意外事故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赔偿,如果让无过错、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显失公平,有违法规精神。另外,现行保险公司实行的是责任赔偿,即只有车辆方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交通意外事故因机动车一方无责任,若承担了全部赔偿,投保人索赔也是困难的。
      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只要不能找出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或故意,就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 1.事故负全责,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都会投保交强险、有些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在发生事故时要记得和保险公司报警,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

    2.因为都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除特殊情况外,伤者管你要钱,你是不能给,你个人给定的钱由于没有发票保险公司是不能报销的。

    3.在积极处理的情况下,如果伤者法院起诉,你是第一被告,你的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然后法院审理后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遇到情况一定要多和处理事故的民警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2017交通事故六级赔偿金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另外需要说明两点:   
    1、如对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一万元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条件是对方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   
    2、有的案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者一审终结后,还会继续产生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或保险公司承担。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常州,一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55元每天计算,出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50元每天计算。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在常州地区一般按照18元每天计算。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常州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在常州或江苏地区,六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
    0.5(系数)=205520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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