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在浴室工作,老板说让他接待和安排客人休息,才上班几天他们那边就被警察抓了,说是卖淫嫖娼抓到现行,事后老板打他电话说到局里录口供,供词都是老板教他说的,然后嫖客指正说是我老公介绍的,派出所就直接把他拘留了关在看守所,都3天过去了也没消息,请问他这个是不是算介绍嫖娼?会不会判刑?如果判刑的话一般会判多少时间?为什么老板没被抓?怎么样才能弄他出来?...急??麻烦回复的时候详细一点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1-03 14:50: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自己卖淫不判刑。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卖淫嫖娼拘留属于行政拘留,其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嫖娼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是情节较轻的,可是单处拘留,也可是拘留加罚款;如情节较轻的,只拘留不罚款,或者只罚款不拘留。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 卖淫、嫖娼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卖淫、嫖娼属于屡教不改,可以顶格处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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