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欠我方工程款,法院已判决。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公司)准备破产。该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有可以供执行的资产。
现法院也还未确定该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是否纳入B公司的破产资产。
请问:按法律规定该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是否纳入B公司的破产资产??请问欠我方工程款如何执行?破产会对我方债权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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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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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
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
根据 《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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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3)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4)通知已知债权人及登报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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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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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