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46岁了,女性,曾经离过婚,有一11岁小女儿跟着我,另外有2个儿子跟着前夫,我在03年的时候带着女儿嫁给了一个年龄大点的男人,男人的前妻是有病逝去的,那个男人同意,在他百年之后,家里的那套2室一厅的房子留给我,本来他有四个女儿,没有男孩,但都已经嫁人了,在生活期间,本来打算把房子先过户给我,由于前妻死前没遗嘱,按照法律,他的四个女儿有继承房子一半的权利,需要在过户手续上签字,那个男的愿意签字,但是他那四个女儿不签,所以房子一直没有过户给我。

最近,那个男的因为心脏病,冠心病等一些病情住院了,我忙前忙后照顾他,医生说他的身体需要做搭桥手术,但是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我也没有工作,男的只有一个月不到2千的退休金,之前住过一次院,用的2万块钱是从他2女儿那拿来的。现在他那四个女儿逼着我,让我找6万块钱来给男的看病,说如果找不来,就让我和那男的离婚,说房子没有我一点关系,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03 17:0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 房产要先办理继承过户,在办理时其它继承人可赠予他们继承的部分房产给孩子,属部分继承、部分赠予。要先公证,再到房管局过户。房产继承相关手续如下:
    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如办理时除孩子外的其它继承人放弃他们的继承部分并同意赠予给孩子,那就可全部房产集中到孩子名下。)
    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费用有:
    一、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按房产总价的3%收取。
    二、房管局过户的税费不多,三仟元就可以了。
  • 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产权人就是小孩,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也就不可请求分割。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获权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更不能以放弃房子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