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王先生和李女士同居15年.双方各有子女.李女士的孩子和他们共同生活.后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分手.王先生接受李女士提出的分手补偿70万元手写下分手协议,从此再无关系。双方签了字.但没有公正.多年后王先生身故.王先生的子女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家产..请问李女士手里的分手协议有效么?家里的财产全部都是李女士做生意赚的!

2019-01-03 17:50: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盐城路律师。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包括:收入和负债。人身关系包括:子女养育监护。就你们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来讲,对于财产关系来说,若是本身合法则无所谓公正,对于人身关系来讲,子女的养育监护是有法定的情节,若协议内容合法,则无所谓公正。
    所以,若协议内容合法,则不强求公证。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按离婚程序向法院起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这类案件。根据你的描述,你这种情况属于同居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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