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是这样:本人09年在一加工厂简称a厂吧(工商个体户)上班,这厂的老板吴x是台湾人,a厂是老板借用一同事的身份证注册的(a厂法人早已离开a厂),之后老板冒用我身份证去注册了一个体工商户b厂,本人不知情,同年本人离开a厂,今年才知道我走之后,老板吴x跟一家供应商签了一份债务转移协议,把a厂的债务转给b厂,盖上了ab厂的公章,老板吴x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字。

本人从a厂法人那证实,她是2010年3月份就回a厂跟老板吴一起去工商注销了a厂,同年12月老板吴还用这无效的公章去签协议,这协议只有老板吴跟供应商在场,本人跟a厂法人都不在。

本人知道这事后,到工商去注销b厂,原来这期间老板吴到工商去更改b厂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更改后的营业执照老板一直没有去取出来,我当时就取出来注销了b厂。

并调出来当时的注册登记资料,全都不是我本人的笔迹,请问这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听以前同事说老板没有用b厂的名义经营过,只是a厂注销后就搬到b厂的地址,做生意时都是用的a厂的名义,今年3月老板把b厂也关了,如果找不到老板,供应商去告我,那份债务转移协议是否有效,本人是不是要帮a厂偿还供应商的货款?

2019-01-03 18:4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 1、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和线索,可以向法院提交,由法院查证。如经查证属实,可申请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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