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卖安徽面。两个人下午16点吃面条。他们半夜有胃病。他们说是食物中毒。他们想让我索赔。1000块,我没给他们。他说他叔叔属于一个商务办公室。我该怎么办?为什么其他人都没事而他中毒了?我该怎么办?

2021-04-19 11:38: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在外出差食物中毒属于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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