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公司有二个股东,一个股东要退股,法人自己接下公司退还一部分钱给他,由于当时法人不懂得要去工商部门注销这位股东,只和他签一分转让协议,现在法人才知道要去把他注销,但现在找他回来签字他不肯回来,那现在公司要怎样变更呢?之前跟他签的转让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请各位帮帮忙,谢谢

2019-01-03 21:28: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备注: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更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代理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代理了。
  •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法人代表人,不影响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④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
    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独立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
    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 不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只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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