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湖北荆洲买一套房面积118个平方,总价69万,我们是按揭房首付21万,签的是我跟我老婆的名字,买房的时间是2013年9月份左右,当时我们买房的时候钱不够首付,开发商就给我们借了6万,到现在还没有还他们。

2019-01-04 11:37: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
    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 按揭买房是从银行贷款买房,然后分期还款付息的购房方式,按揭买房要去银行办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很多工薪族都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所谓按揭房就是按揭贷款购买且贷款还未还清的房子。按揭房因为涉及到银行贷款问题,其交易过程比普通产权房要更加繁琐,要签订规范合同,防范风险发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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