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第二债权人??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现房)手续????深发展是第一债权人????现在他的房子被多家银行查封???请问??我是否要起诉他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如果没有起诉他?法院拍卖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我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备注?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日期到2014年3月

消费者维权
2019-01-04 11:47: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⑴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⑶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⑷孳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中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 房地产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那些房地产。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房地产抵押物范围如下: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 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其具体程序为: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审核与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其实,就房地产信贷业务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但就实际应用上看,《担保法》与房地产信贷关系最为密切。《担保法》不仅同其他法律法规一道对房地产估价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进行规范,而且对抵押权实现也相应的加以规范。作为现代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方面要实现房地产估价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也要以发展预测的眼光,积极的向委托方提供额外的专业咨询意见,即实现服务和顾问的职能。当然,各地都有其不同的具体情况,各地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了一些与本地情况相适应的相关政策。  实际上,在具体的房地产信贷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中,其所涉及的各种情况都不尽相同,也会有与其向适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加以规范,而就我国房地产估价(含资产评估)的水平、我国的资产、资本市场及其信息交流的发展情况来看,要估算出其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很困难的。  因此从稳妥的角度来考虑,目前许多的估价机构在出具房地产估价(或资产评估)报告中,都声明对于实现抵押权的相关的税费未加以考虑,相应的将这些有关问题交由报告的使用者考虑,自然这也符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但考虑到一般估价报告的使用者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局限性,具体估价项目的估价师在出具正式估价报告后,应当就委托方经济业务可能涉及的方面,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最大限度的实现参谋的作用,以达到委托方所付的费用对委托方的价值最大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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