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名协保人员,在一家日企公司工作已10多年了。以往都是签的劳动合同,每2年签。2013年我身体不适请病假,公司以每月21.75天计算扣我工资30%。我原本知道在该公司工作8年以上,病假6个月内可享有岗位工资是100%的。没想到2011年11月29日公司与我签署的是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上却写着乙方病假时。甲方依法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乙方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标准工资的70%确定。这样我的合法权益被公司侵犯了。?
2)我是名班车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3.4个小时。早上6点出头就要出车。一直要晚上7.8点钟才能下车。中间只要公司有出车任务必须完成,我曾在2012年7月跟公司提出付我加班工资,公司同意了,可是付了2个月又以以前没有先例拒绝了,这些我都有录音和出车单。我能不能再要求补回加班工资?
3)2011年的年休假我是以一比一的工资卖给公司的,我有凭证。3.2012年的年休假还没休完。我要求公司以一比三的工资补给我。是否合法?
4)2013年4月26日就到了我的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的年休假我是否还有?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