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2012年买的期房交了一半房款,工程做了一年就停工了只做完地下室,至今没有开工。5证一个也没有,当时签的不是合同或协议是《商品房买卖要约》。请问如何维护权益?法院能否支持退款和补偿?

2019-01-04 18:38: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这类情况需要看商家有没有加入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如果有加入,买家对商品不满意,可以寄回商品,支付退回的快递费用,就可以退款了。

    卖家是肯定得同意的,因为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基本条款,如果是因为质量等问题,退回的运费是要卖家支付的。

    如果卖家没有参加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那除非商品有质量问题,否则是不可以退货的。
  • 首先和开发商写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将有关解除合同的内容写进该协议,然后和开发商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注销登记手续,而不是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双方按解除协议执行,如开发商违约,按协议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如和开发商协商达不成解决方案,起诉。
  •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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