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科技公司的前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0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去年从公司辞职,到另外一家同类公司工作。现在前公司说我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可是我认为,随着网络科技技术的发展,我前任公司所说的这项商业秘密早已为行业所知悉,不再是新奇事,因此不算作是泄露商业秘密。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18-07-20 15:17: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承担的责任: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 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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