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1.30.担保借用期满,2018年收到发票开庭,起诉时间写在2017年1.17日合理吗?我有责任吗?

2021-04-24 06:12:4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则保证人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现在虽然过了两年了,但是首先必须明确主债务履行其是否已经届满六个月,如果没有,则保证人还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你是给别人做的担保,在他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情况下,那么你就需要承担还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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