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工作快20年的国有企业职工,2010年企业提出停产,现在厂里的土地卖给了开发商,要和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经济补偿金上区分正式工和合同工身份,拉开档次,这样做合法吗?我们也去劳动部门反映过,但是厂里还是我行我素。而且厂里在区方身份时也有好几个标准:固定工有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有90年参军的复员军人,有95年参加工作的大专院校人员,而剩下的就是合同工,我也不知道厂里依据的是什么政策法规,质问厂里人家说上面就是这样定的。想想我们大多人都工作了20年左右到最后厂里土地卖了,我们落得个这样的结果真是心有不甘。我想问问我们有什么政策法规可以做依据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18-07-20 15:53: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违法解除终止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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