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告市建五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现直属分公司)违法伪造假辞职手续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一事。

   最初的被申请人为劳动服务公司。但是后来西安碑林区劳动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的负责人述:市建五公司来人述:劳动服务公司解散了。让本人将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市建五公司,本人依照仲裁委的要求将被告改为了市建五公司。但最后仲裁委却以市建五公司与劳动服务公司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本人所在单位为劳动服务公司,本人与被告市建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本人的仲裁请求。

   咨询、查后,诉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又将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加上了(详见证据*民事起诉状)(同时查到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判后。又诉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在领取二审判决书时,发少了一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被告),又只有一个被告市建五公司。

   咨询、查后。又诉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在谈话庭上省高院拿出了张询问笔录,其内容(目的)是述:本人撤回了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本人会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因本人是市建五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本人告的是劳动服务公司。又因仲裁让本人将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市建五公司后,最后仲裁却又以劳动服务公司与市建五公司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本人所在单位为劳动服务公司。本人与市建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本人的仲裁请求。(特别提醒: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所以本人才马不停蹄的跑、查、咨询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才辛苦的查、咨询到要写2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五公司。写时因本人不太了解情况(15天期限已到),怕少写一个被告(因仲裁)。所以就把劳动服务公司的上级西京公司也写上了。所以写了3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五公司及西京公司。起诉状交后继续核查。最后才搞清只写2个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建五公司。所以在一审法庭上只去掉(撤回)了一个被告:西京公司。所以本人会去掉(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所以本人会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所以本人怎会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吗?!!

   所以本人可能不可能撤回对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

   答案是肯定的:不可能!!

仲裁
2019-01-05 10:24: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适用两种情形:  
    1、对于一方当事人患间歇性精神病的,未婚检,利害关系人又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结婚时患间歇性精神病人属行为能欠缺之人的情形,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的。  
    2、冒名顶替,但是法定婚和事实婚当事人同一,且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结婚是婚姻双方当事所愿的情形,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的。这两种情形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第
    一、结婚登记行为并不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且结婚登记行为在形式上存的瑕疵并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程序违法造成的,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一定的客观原因或者主观上的善意而做出的表面合乎登记程序要求,程序权利实质存在一定缺陷。  第
    二、结婚登记行为是出自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第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该瑕疵不存主观过错,只存在客观不能时。第
    四、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不能成立的理由,不是因为该结婚登记不存在原告方主张理由中的瑕疵,只是这一瑕疵并不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构成实质危害。  相关知识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⑴办理婚姻登记;  ⑵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⑶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⑷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 如果这个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的时间,从案件立案之日起,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的时间,从案件立案之日起,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了上述期限,就是超审限办理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就应当受到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 按实际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案件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普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刑事案件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