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陈某合伙设立A合伙企业。现A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不是应当解散A企业?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20 16:3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这意味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台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当这种情形持续满30天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试想如果合伙企业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合伙企业与公司何异如果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还会有多少人去设立公司?要知道,律对于公司的要求可比合伙企业要严苛得多。另外《合伙企业法》也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8、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
    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
  •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企业设立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企业合法设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是依法保护企业及其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任何企业的设立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设立条件。
      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5个方面的条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最基本的条件,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全面具备这些条件方能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如果其他有关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相应规定的,合伙企业也应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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