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家公司,近两年生意很好,想趁势设立个分公司,这个分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吗?

2018-07-20 16:35: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   设立公司的要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份)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2份)
    3、总公司股东同意开设分公司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非本市户口人)需计生证原件、相片(共8张,5张大一寸,3张小一寸);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全体股东签名)
    6、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2份)
    7、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份)
    8、总公司地税、国税副本复印件;(2份)
    9、填写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10、证明书(用于办理分公司代码证)
    1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1,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所以,法定代表人是甲。3,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4,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在转给股东之外的人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5,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证监会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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