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大连的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儿子放学前,在学校的器材栏杆上自己摔下来了,当时一部分孩子考完试在学校小操场自由活动,老师和没考完试的孩子在教室里(学校的原则是将低年级的学生由老师统一集合后交到家长手中)。15点30分,我去接孩子,学校保安让我们进入校门,但不许进操场,进入校门后,我看见一个孩子倒在了学校器材边上,由于孩子里面穿的是绿色背心我才发现是自己孩子,急忙跑过去,发现孩子左手臂断了,事件之前和当时没有学校的任何教师和值周学生在现场和周围,也就是说学校没有任何监督措施和行为,幸好有好心家长帮忙才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左手臂肱骨骨折,做了手术,里面打了三根钢钉。班主任在出事的当晚来过,周末来看过,孩子出院也到家里看过,不过学校相关负责人没有露过面也没有一个电话。孩子住了八天院,我有给孩子在学校买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学校认为有这些保险就可以免责了,请问学校这样做对吗,我应该怎样维权呢?(后期的复查及取钢钉等等的相关费用目前还没有产生,而且包括钢钉及镇痛泵等费用保险是不予理赔的,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应该由学校来赔偿?)

关键词:1.学校没有任何监督、保障措施,2.事件发生当天上午同一个位置还有一名学生发生过事故,3.一年级小学生,4.校方对此事不闻不问。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1-05 14:54: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致人受害的,又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身故”的。于交通事故而言,受害者是被侵权的法律关系;于人身意外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也即二者因法律关系不同,不存在只能得其一的情况。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伤害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人对第三者没有追偿权。
    综上,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后仍然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故此,可以二者兼得。
  •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两个险种,工伤保险,是单位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纳费用的,用于职工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是用于职工因病就医给予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是两个互不相关的保险,因此,你的医保是不包括工伤保险的。
  • 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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