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徐少平,男,1963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三利市场万科大厦第五层501房,联系电话:13631915089。
反映事实与理由:反映人与赖圈、何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反映人5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见证据1、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拒不履行。
申请人在2009年7月20日向惠东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惠东法执字(506)号
1、二被告人赖圈、何桂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交或提交虚假报告者将根据严重情节,法院曾将在2010年5月7日被执行人何桂芳拘留,巫俏曦法官称何的父亲没有任何担保,于是就把何桂芳给放了。(见证据2,权凭证)
2.由惠州市中级法院在2011年8月3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公告为老赖。(见证据3信息证)。
3、在出入境部门见证明,被执行人何桂芳潜逃至香港,故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故意逃脱法律制裁。(见证据4证据)。
第一被告人赖圈、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申请人建议能按(高司法机关快速落实[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信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9]22号 )精神,出台具体操作规定。《民事诉讼法》(决定)第217条建议修改为 ;2强化公安机关配合履行职责法律依据,解决法院执行难找的难题。具体建义为《民事诉讼法》(决定 )增加一条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执行,委托公安执行的,应在公安网上公布,并在户籍网上记载(注;人民法院3年不能发现执行人,基层公安派出所3天就可以找到被执行人)
。申请人在2009年7月20日向惠东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惠东法执字第(506)号。然而,即将三年,被告人赖圈、何桂芳一直与法院对抗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1条 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碍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申请人认定第一被执行赖圈,活不人、死不见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 )。长期潜逃在外,情节恶劣,目的是导致申请人的巨款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请求移交[委托公安执行的,应在公安网上公布,并在户籍网上记载 .以找到被执行人]。第二被执行何桂芳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多次办理出境香港高消费和逃避债务,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措施外,还应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要求是:早日解决合法人债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