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关于供销社房产和土地的拥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现在供销社已经不成立了,但是还有许多房产和土地,不知道这些资源最终归属是哪方。

我们乡镇的供销社解散后,曾经是供销社职员的李某就向他人出售原供销社房产和土地,但是村里群众却说这些是村集体所有,与李某产生纠纷。目前李某已经出售了大半房产,不知是否已构成违法或犯罪?

???我属于法盲,恳请专家解惑,非常感谢!

2019-01-05 17:02: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就可能导致房与地登记不一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直到村里进行下次分配,就没有你的名额了。
  • 房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单位的房子分给个人居住,房屋出租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例子。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 房地产纠纷中最常见的是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时间、次数、数量、币种或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的状况、房屋的装璜等有约定。
    但由于对约定的一些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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