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的店发生了事件,记者去店里采访,未经同意采访我的录像没有通过马赛克直接播放,转发公共编号,电视播放,是否是肖像侵犯。

其它
2021-04-26 13:58: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被记者拍照登报,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涉及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等情形,不算侵犯肖像权。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
  •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以下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如果录制的视频具备以上两个要件则构成侵犯肖像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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