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我现在离婚了有两个孩子,离婚时小的判给了前妻,可是孩子一直在我这里,她不要孩子,到现在3年了,孩子的户口被带走了,我想拿回孩子的户口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9-01-05 18:29: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婚前协议,有签名,没按手印,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你所说的协议内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债务为他个人债务,但是假如两个人婚后不和导致分开,债务的金额应全数计入婚后共同财产”无法理解清楚其含义,请将其中的意思给予明确,并且说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个人债务(包含未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分割吗?”现在无法作答;
    3、B楼的产权我认为你无权主张,首付款的支付你与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债务关系,而非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应作为你丈夫与其前妻的出资购房行为,在离婚时你丈夫与前妻对于该楼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其中一半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且在婚后你们未曾以夫妻共同财产对B楼进行出资,所以虽然按揭手续是在你们婚后办理,但这不能成为该楼属于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依据,所以此楼你无权主张;
    4、你婚前借给他的购买B楼部分首付款可以作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引产,由于你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经对方同意的,作为丈夫对你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你引产的部分费用。
  •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依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能够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超出共同财产范围外的个人财产,属于单方个人所有,不能由双方评分。所以如果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界定不清,可以申请法院依照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尽心判断。
  • 注意:
    1、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变更;户口簿第一页要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在后每一页都要有发证机关的印章和办证民警印章,对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户口簿,当事人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换或补章。
    对户口簿上有添加和涂改的地方,必须有公安机关的校对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