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特价区定价0.99的价钱,可是具体消费收银依照一元定价收付款,资询柜台以太坊忙为托词无动于衷,尽管总产品价差就一毛钱,可是这类个人行为属不属于欺骗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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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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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有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低于其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并且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可以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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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