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13年经朋友认识现在老公。两人是同省异市…16年七月在他的要求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九月底开始他就经常不接电话关机拉黑我电话…我一直怀疑他在外面有别的女人,因为他经常晚上不接电话关机甚至拉黑我…17年1月十日他生日,九号我过去,十号一同和他朋友一同吃饭,席间晚8点多他说去厂里,走时都没有同我讲!饭后我和他朋友去k歌,直到十一点多他朋友给他打电话,他就已经关机!他朋友送我回家没人,电话依然关机…我跟他出门吃饭什么都没带,钥匙、钱包、电话什么都没有!还是他朋友给我在酒店开了房间,当晚他夜不归宿,关机…我当晚半夜两次从酒店回家敲门无人!…从一年前就是一五年开始他就经常不接电话关机!17年年初三下午四点多他说去洗澡,五点多回来换衣服出去又关机到快十点回家!…二月十三号我过去,他就不理不睬经常一整天都不着家直至晚十一点左右回家!直到今年三月二号晚上九点多他和一个女人的聊天电话被我录音!还有他从16年十月至17年三月期间半年的通话记录!证明他跟那个女人经常联系…在2月至四月期间他经常一天不回家直到半夜一两点回家!甚至动手打我!之后我都拍了伤后照片!现在他要求同我离婚,您好请问法律对我能有什么好的帮助与建议!

离婚
2019-01-06 01:51: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你如果认为对方具有过错应由你承担举证责任。
  •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由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双方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既然属于同居关系,那么双方就不存在离婚一说,双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94年以后的同居),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
      如分手,双方直接分开即可。
      当然,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