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亓律师我想问你个问题,我丈夫好多年前为别人担保的贷款,现在贷款人死了这钱是不是有担保人还

2019-01-06 04:52: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我的补充::18你作为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要具体研究担保合同的约定,有些担保行为是有期限限制的,还有些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也可以争取。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 第十九条关于债务人死亡担保人的一些解释,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替别人担保有几种方式,比如用财产(如房产)提供担保,或者是个人信用提供担保,但一般都带有连带责任(即被担保方一旦无法偿还,或违约,你自己就得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严格意义上而言是绝对有影响的,只要你的担保行为不是私底下秘密进行的。
    一旦贷款方(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知晓你的担保行为,会对你的偿债能力产生疑虑。进而影响你贷款的额度。另如果用房产担保,实际上贷款的基数是房产的市场价格减去你担保的金额后的余额,再按照贷款折数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所以影响是比较明显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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