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离婚后,一方探视后,不想带孩子去。可以探视,但不能接受。

离婚
2021-04-27 19:03: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离婚后未抚养方对孩子的探视遭到抚养方拒绝的,未抚养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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