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商租房开出收据,过期两个多月不搬家,联系租房人不接电话或关机,找到本人签字,5月18日不交房租,店内所有物资都归房东,时间到了租房人的未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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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
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
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
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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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