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因被告人刘王忠故意伤害一案,对连云港市中级人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
2:以故意杀人罪状被告人刘士忠死刑。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被告人家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刘士忠蓄意准备凶器,报复害人,主观恶性极大。
1994年7月24号。受害人王加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争吵两句,也没有动手(和被告人一庄的在在场证人李延光(又名李爱国)证言证实)被人劝走后,两人各自回家。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第二天中午,被告下田在前皇村的花生地头捡一把割草的镰刀放到自行车后面的车架上,晚上9点左右骑车到后皇村准备对受害人下手,
从被告人供述看,从中午开始,被告人就积极准备行凶工具一直带在车上,直到晚上9点行凶杀人,充分证明被告人是有充分准备和蓄意伤人故意,主观恶性极大,
2:受害人在此事中无过错。
事发当天,受害人到郯城买钢筋准备盖房结婚,到家很晚,连饭都没吃到后皇村村部找干部办建房手续,办完后回家路上,下好遇到早已埋伏在此的被告人,被告人上来就打受害人,并用准备好的镰刀往受害人肚子上砍了一刀,把肚肠都砍出来。
至于被告人在公安部机关辨解是受害人兄弟俩先打,无奈之下才还手纯粹是瞎编乱造,无任何旁证,是被告人为逃避责任而为,受害人弟弟还没到跟前,被告人就开始行凶。
即使前一天两人发生争吵,但双方被拉开各自回家,没想到被告人第二天会准备凶器,而且在受害人庄路上等着受害人,受害人谈何过错?
3,被告人为躲避侦查,采用隐姓埋名办法,改名叫石正飞,谎称是山东人,并和陈正凤结婚生子,十八年来,从没有改过自首想法,更没有良心发现。只想一直隐藏下去。手段可谓狡猾,如果不是全国范围内清网行动,被告人还会一直隐藏下去。谈何认罪?
4:被告人家人并没有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事发后被告人逃跑,其家人采取躲避办法,也没到受害人家中安慰。给了区区2000元对于一个只有21岁年青生命看来,硬说是“积极赔偿”,滑稽可笑,可叹!!是对受害方的再次侮辱和伤害!!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以告慰受害人在天之灵,给受害家人一个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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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