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家在农村,我家有块种树的山,是爷爷手上继承过来的,我爸是三兄妹,上面有个哥哥,还有个姐姐,08年的时候,找村委的人来做公正,和我爸的哥哥分好了山,签好了协议,以三条种的泥竹为界限,各管各的,但是去年主要公正人去世了,我爸的哥哥就把竹子砍了,根也挖了,只留下三个洞,(竹子是我爸爸种的,但是不是泥竹,是毛竹,就是另外一个品种的竹子),然后他就说没有界限了,又找了村委的另外一些人去做公正人,他们一家很凶恶,我爸吵不过他家,然后签了另外一份不公平的协议,(他家想要的就给了他家,剩下崎岖不平的土质不好的就给了我家),今年我爸爸去世了,我爸爸的哥哥又来占我家的山,把路开在我家的山,爷爷奶奶是我们家养老送终的。请问我家可以要求平均分配爷爷留下来的山吗?

2019-01-06 11:27: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继承问题上,亲兄妹是第二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享有继承权。
  • 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所分得有缺陷的遗产负有责任的条件。各继承人不是对所有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有缺陷的遗产都负有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产的缺陷必须在分割以前就已存在。
    如果是在遗产分割以后产生的,则其他共同继承入则不负责任。

    (2)遗产有缺陷不是由于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继承人则不负责任。

    (3)在分割遗产时,必须是分得该遗产的继承人不知道有缺陷。如果明知分得的遗产有缺陷而同意(通常为不申明)分得该遗产,则其他继承人不负责任。例如,兄弟三人,在协议平均分割其父的遗产时,甲分得房屋三间,价值五千元.乙分得古字画一幅,价值五千元。
    甲明知所分得房屋破旧,需要翻修,而没有提出界议,在遗产分割后,不得存要求乙、丙承担翻修的担保补偿责任。

    (4)遗产的分割必须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分割的,并是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不相互负责对方遗产缺陷的约定。

    因此,对于继承人继承有缺陷的遗产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他继承入就负有担保、十偿的责任。
  •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鼓励尊重、赡养老人的立法宗旨考虑,对此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现时,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此外,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 按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不可以再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
      不过,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需先确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并且通常是要具备以下几点: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
      
    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
      
    4、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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