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2月杨黎明、王金玉找到我们四人(张凯、杨树春、曹立勇、刘伟华)为林西县教育局体委站宋振猛去林西县官地信用社担保贷款10万元,2010年2月3日在宋振猛的带领下在林西县官地信用社签订了10万元贷款担保手续,办完手续后由宋振猛为我们打下10万元借据。2010年2月8日晚宋振猛又找到王金玉,由王金玉领着宋振猛及官地信用社信贷员张海军又分别到我们四人家中说:2月3日那天办的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我们重新办理手续,所以在他们开来的车上我们第二次签了手续。

2011年11月份,官地信用社工作人员来到我们单位,向我们四人催贷,那是我们才知道由原先担保的10万变成30万,而且还多了两个担保人王树国和陈志刚,原来第二次找我们办理手续是为了多加上两个担保人,我们对多出两个担保人的事并不知情。2011年12月4日我们六人(杨黎明、王金玉、张凯、杨树春、曹立勇、刘伟华)到林西找宋振猛要求他偿还这笔贷款,宋说这笔钱让别人用了,在他的带领下找到林西二小教师尹兆刚,尹兆刚也承认贷款被他所花,也表态马上进行偿还,2011年12月5日宋振猛、尹兆刚带领我们六人到官地信用社去解决这别贷款的事,其实并没有偿还,尹兆刚在2011年12月5日又为我们四人打下20万元借据证明此事。此后我们又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宋,尹二人催还这笔贷款,他们始终说想办法再还。

2012年7月2日林西信用联社正式向林西法院起诉,要求我们担保人偿还,林西法院在审理此事时,我们又得知担保人陈志刚并不是公职人员,冒用教师身份,开具假的工资证明信进行担保借贷。林西法院判决我们我们五人(张凯、杨树春、曹立勇、刘伟华、王树国)用工资来偿还这笔贷款。因为不知什么原因林西信用联社对陈志刚做了放弃偿还要求。宋振猛、尹兆刚通过顶名贷款,开具虚假担保证明材料才形成这笔贷款,历经将近两年的时间还没有将此笔贷款还清,他们仅仅是口头承认承认还款,而实际上并没有积极筹款归还,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贷款,肆意挥霍并没有将所借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他们利用多种方法、谎言来欺骗蒙蔽我们,使我们工作家庭财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2019-01-06 13:10: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货款人到还款期起诉债务人,二年后再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8205;》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你好!保证期间一般约定为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你提供的是反担保,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未约定,一般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担保人即保证人。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人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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