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法院院长送到的裁定书,是是民事诉讼。失信执行人在11月4号明确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超过了接到判决公文后十五日提出质疑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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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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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判决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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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看对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等进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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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