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年前,我从学校刚毕业没多久,因为业务的关系认识了我现在的男朋友,本来我当时不想谈恋爱,只是看到他锲而不舍的追求和那些信誓旦旦的承诺之后,我被打动了,之后我们在一起了,他也成为了我第一个男人,那一晚我们还喝了交杯酒,虽然没有任何人见证,但他说从此以后我就是他老婆了,而且在他的鼓动之下,我从东莞辞了职来到了深圳,他说从此会好好照顾我,会娶我对我的清白负责,然而就在今年上半年,就在我准备带他回家见我父母的时候,他却跟我说已经跟别的女人领证两三个月了,之后我们大吵了一架,他还跟我说如果我安安分分不吵不闹乖乖的,我们还可以保持男女朋友的关系,但是他不会离婚,因为这些事情,我曾经想过要自杀,穿着婚纱自杀,因为我知道这辈子我都不会再有穿婚纱戴戒指的机会了,我爱着他,但也恨着他,之后他去了外地,一个月会偶尔回来两三次来看我,但见面的地点也仅限于在宾馆的床上,我有时候真的很怀念初恋的时候,我和他会一起去公园散步,去湖边捞鱼,可是现在只有在床上的时候我才觉他是需要我的,你们一定觉得我很可悲可怜可恨吧,其实我多想一辈子只谈一次恋爱,然后白头到老,可惜天不从人愿,最近他还把从深圳租的房子退了离开了这里去了河源,我很害怕他就这样不要我了,最近这几天我们闹翻了,我一气之下把我们在一起的照片的照片和以前他发给我的情书发送给了他的老婆,我还向她老婆坦白了很多我和他之间的过往,刚才他给我打了个电话,他说如果我这样逼迫他威胁他总是打他电话的话,他就去法院起诉我骚扰他,我想问一下律师,如果他要和我打官司,我要以什么理由才能有胜算,他还说我侵犯他的隐私把我们之间的事情告诉了他的老婆,我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9-01-06 16:40: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1、夫妻双方谁都可以提出离婚,不影响财产分割。
    2、夫妻双方均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无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房产是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只是退还她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部分增益收入。
  •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1、诉讼离婚时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并以有利于其成长为判决原则。
    2、因为其有过错,你可按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3、之前未尽扶养义务要有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孩子可以要求其支付扶养教育的费用。
    5、如果不支付相关费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诉讼离婚,法院是以感情破裂为判决依据。
    7、以上回复,如还有疑问或法律需要可及时来电联系我们。
  • 如果造成当事人“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引起,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