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法律专家您好: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最近深受移动的各项事情的苦恼!想请您指教一下,下面我把事情的缘由讲一下,我在7月份开了一个腾讯的业务,移动跟腾讯合作规定在21号到月底首次开通业务是不扣费用的,但月底移动却扣了我费用于是我要求移动返还我的费用,过了两天移动的客服K46号打电话过来了,说可以返还费用,同时她说我还开通了腾讯的其他业务,我当时就感到很奇怪,我并没有开通其他业务,她问我要不要取消,我说如果不是之前开的业务,就可以取消,她说绝对不是之前的业务,我于是同意了,但之后我却收到取消了之前的业务的信息,我马上反映该情况,K46号也及时与我取得联系,但她拒不承认自己取消错我的业务,于是我便投诉她,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却收到信息说我之前的业务又开通了,而且是不同版本的,我当时很气愤,于是我打电话投诉移动私自开通客户的业务,但至今未给答复,已经两个多月了,之间我还多次询问,他们就是不给回复。另外,我还打电话问那个K46号,问她承不承认错误,她还是不承认,我说,那就当面解决,她也答应,也答应会派人联系我,但之后并没有任何人与我联系,第二天我还是到了她们上班的地方,当面把信息给他们客服看了,他们也承认是移动错了,当时K46号并没有亲自下来,我要K46号亲自向我道歉,移动也愿意,说会在29号给回复,29号打电话说罚了k46号50元,会把50元返还给我,当时我也同意了,但之后就没有任何音讯,钱也没有返还,我认为移动是在欺骗消费者,说到却做不到,与移动的承诺不符!

??彩信问题,我在8月3号反映的,移动最迟得在5号给我回复,但3号到5号并没有联系我,这与移动48小时内回复的承诺不符,我自己也忘记了,在9号突然记起来了,于是打电话问移动,他们的回答很让我吃惊,说问题已经解决了,是我开通业务扣得费,但移动之前没有给任何的回复,也没有把结果告知给我,我要移动查,为什么不给回复,但之后48小时内没给回复,只是打了电话后发了一条问题正在处理。到二十几号,我反映了6、7次,只有一次说问题还没有解决,希望我理解,我也很理解移动,毕竟移动是世界500强,业务忙也情有所缘,但是这么多次不给回复的,我还是头一次碰到,之后他们说有发信息给,我也记起来了,但信息内容是说腾讯业务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我当时也打电话问移动是怎么解决的,他们也没给我说是怎么解决的,我有权利认为移动是在欺骗消费者,为了敷衍我问题的回答。而且,我再一次反映彩信问题的时候(同样一个问题)他们又说是什么不法供应商扣得费,于是我再隔几天反映一次,他们又说是另外一个业务扣得费,这很难理解移动到底是怎么工作的?

???而且,现在两个多月了,腾讯的问题没有解决,彩信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后来我反映到通信部门,希望通信部门能给一个好的说法,但通信部门没有给我实质性的结果,只是说移动会派人与我联系,当面解决,他们在此之间打电话希望私下解决,让我给我反映的问题一个满意回复,这不是在敷衍消费者吗?解决不了问题就拿钱来解决,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自己工作失误,解决不了问题,就拿钱把问题来掩盖,我很难想象移动的内幕有多黑,乱收费、乱扣费、乱解决问题,客服素质又差,服务又差,当时我对移动没有达到承诺希望给予一定的赔偿,他们客服说移动没有对我这个客户承诺移动没有答到承诺会对我进行赔偿,我认为移动在歧视人,什么叫移动没有对我这个客户承诺赔偿,难道移动的承诺只是一纸空谈?没有法律效应吗??当时我就是看中了移动的八大承诺才选择移动的,选择移动的手机和服务,但现在移动的处理结果很不令人满意,甚至仗着自己的牌子来搞垄断,就算移动的服务不好,存在很多问题,国家也不能对其处以太重的处罚,国家还要靠移动来发展,但这种以损害人民的利益来发展企业,我觉得是在害国。

???希望司法部门解决该问题,还消费者一个说法、一个公道!上述材料,我自己有证据,移动也有录音。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06 18:2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投诉内容。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投诉请求和投诉的日期。
  •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当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视,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借口调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地域的差异,形成了民族间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状态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差别。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服饰、饮食、居住、礼节等风俗习惯,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尊重这些风俗习惯,不应嘲讽,不做有伤民族感情的事情。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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