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些天,我妈妈和村里的另个女人打架,因为些琐事,那个女人一直追着我妈妈骂(浇地的时候水跑到她地里了,打地的时候把埝碾了,我妈把埝掉掉都不行,还是追着骂,)就这样,我妈也没理她,我妈在家看孩子,只要她看见我妈带个孩子就追着骂,后来我妈路过就问她你在骂我吗,她说是的,我妈看到她拿着果树剪,怕伤到孩子,之后我妈就把孩子带回家,和我爸爸一起去地里,那里是去地里唯一的道路,她看见我妈又开始骂,我妈就气不过过来了,还离她有一段路的时候她拿着电锯,果树剪向我妈扑过来,我妈闪了下,有个大叔就把他家电锯要了,也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她拿着果树剪伤到我妈的脖子,我妈拿着小孩子塑料玩具枪,后来她报案了,派出所把我妈带走了,到派出所做笔录,派出所人说她说的没有事实证据,派出所人还说她写的不完整,她就说自己病了要看病,当时我妈的脖子还留着血呢,派出所就把我妈关在那不让出来,我妈也感觉手脚发麻,就这样也不让走,我妈出来后就不会讲话,也不会动了,手总是在抖,她出来找关系,过了几天,都出院了,派出所打电话去调解,当时我不认识她儿子,她儿子去的时候就给所长说他是老才的娃,我就问我妈老才是谁,我妈说不知道,等调解员过来的时候,就去调解室,她儿子在调解室也胡说,他说我当时也在现场打她妈,当时我在苏州,还没回去,所长就说他了,谁也不在现场,说了一会,北相派出所杨所长就和我们谈话,说现在就是强权世道,当时我们已经咨询过律师了,她带的是凶器,是犯法行为,北相派出所杨所长就说律师都怕公安局局长,谁都压不过公安局局长,派出所所长要我们低头赔罪,为什么要我们低头赔罪,不是我们的错,她持剪,伤人属于违法行为,难道就因为年龄大了几岁,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年龄大的伤人不犯法,为什么让我们低头,我们不同意,在调解室她儿子就说让我们走着瞧,我妈也住院了,谁给我们医药费,就这样,我妈说谁也不给谁,以后谁在不骚扰谁,所长就生气了说自己说了半天话是放屁,我不知道一个领导说话的水平哪去了,就这样没调解成,过了两天,她儿子带了几车人到我家闹事,把我家门砸的,他一个年轻小伙寻衅闹事,我妈现在还在医院,手脚发麻,全身发软,派出所把他带走了,但最后不知道怎么解决,目前我妈还在医院,我们都希望能尽快解决,可是派出所一再说等我妈出院了才能解决,现在我该怎么办

暴力伤害
2019-01-06 18:5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 公民在遇有交通事故时,请不要惊慌。要用手机或到临近的地方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免费的,如果您的手机不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地办理的业务,拔打时要加当地的区号即可。
    专家提示 人们在拨打122报警时,一是不要慌张,吐字要清晰;讲普通话,这样有利于接警人员听得清楚明白,不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二是求助人或目击者应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牌号码、伤亡损失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医护人员帮助等情况,以便公安交警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处理措施;三是若遇有肇事逃逸,应讲明是驾车还是弃车逃逸以及车型车号、逃逸方向等,这样就为交警追逃、侦破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四是报案时还应说明是否造成交通阻塞,影响道路通行;五是如因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报警人应先报火警119,再拨打 122报警。
  • 打骚扰电话,骚扰他人,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根据治安处罚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
    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罪法律依据和规定: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罪具体形式。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