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2015年5月份买了一套房子一直没有过户有一个手写的合同,没有公章。现在卖房想要回房屋,但是房子我们简单装修过。我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1-07 06:56: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包括: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
    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三、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 房产证属于谁的名字,房屋产权属于谁。  房产证: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 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住房产权还是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是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付款凭据,主张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过户住房,或可以要求终结合同,退赔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转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占有后,在可以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又恶意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造成物权变更登记时因抵押登记未涂销而无法办理。此时,受让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转让人退还房款;二是代借款人(转让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由于房屋转让人已下落不明,如受让人选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势必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征求受让人是否愿意先代借款人(贷款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如受让人愿意,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待归还贷款资金确保后,可以作出由受让人涂销抵押登记,由转让人配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判决。
    如受让人不愿意先予涂销抵押登记,则驳回其诉讼请求。按上述处理方式,确保了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避免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受让人代贷款人归还的款项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今后仍有实现债权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