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民法院下发预告登记的帮助执行通知书,XX局在回执表上注明未予申请办理,原因依据单位文档不对本人申请办理。之后人民法院也未催促,倒闭了,我缺失了优先受偿权,申请办理行政赔偿,输了官司,原因不适合行政诉讼法,我能是民事诉讼赔付吗

2021-04-30 22:55:0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
    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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