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知识产权侵权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
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或有关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