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无论子女处在哪个成长阶段,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
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的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的,特别是在姓氏的问题上。
当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
离婚后的女性,具体情况有三种:
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尽
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
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时矛盾深厚,女性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