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嫖娼后出去被抓(不是现形),被警察带到公安局,做了份笔录(2页),上面有签名和手印,然后警察说要拘留15天,或者交5000元罚款就不拘留了,最后找了领导罚了两千!没给收据,也没签(没给)其它的任何东西,直接就让我走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会不会留有案底?或者记入到个人档案中?会不会对自己的将来有影响?恳请律师给予全面解答。

刑事辩护
2019-01-07 11:17: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卖淫嫖娼拘留属于行政拘留,其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嫖娼会留下记录,不会留下案底,只有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治安机关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案底”是指有犯罪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因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不留案底。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n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n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