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的鞋厂工作,每月31日发工资,但7月末没有发工资。她向工人说明了8月3日发工资,8月3日下午工人问她。她又说8月7日发工资,8月7日早上老板娘10点多出去了,至今没有人影。这样的事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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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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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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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