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床头窗帘透光问题,我住靠近窗户这边,便把窗帘拉我这边,对面那女生说不要把窗帘拉你那边去了,我说,你要的话拉过去。结果第二天她就让大二她亲戚来宿舍恐吓我,我问理由,她们也说不上来。后来报告班主任,但是班主任后来只是对我说不要告诉家里,没多大事。回宿舍后,那女生又对我进行语言攻击,我向班主任说明,申请回家休息,班主任不应。今天该女生又纠结学校人,不知要干什么?而且她对我有名誉的损坏,该如何处理?

其它
2019-01-07 14:49: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语言恐吓,例如:未对实施暴力行为以及语言恐吓等恶劣手段,时间为3小时50分钟,可以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你构不成犯罪,但也有非法拘禁行为。
  • 语言攻击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
    (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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