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妇产科发生了事故,人转院接受了救治!医院是否负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21-05-03 10:3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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