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经过:

昨天(2011年9月5日星期一)我如常至公司上班。刚到公司时公司老板还让我发送工作数据给他,我照做了。

期间,从公司邮箱收到一封他发来的邮件,内容是说我8月30日及9月2日旷工,另外8月26日及9月1日我请病假要补交病假单。如果再发生旷工要我自行离职。

当时我就对他提出了异议。8月30日上午我确实没有当天请假就没去上班,下午是如常出勤的并且一直工作到晚上8点30分。另外,在8月的时候曾经和他口头提出过这个月因为有事请假会比较频繁,而且时间上会比较零散及不确定,所以会在最后一并汇总填请假单给他,当时他也是同意的。至于9月2日,是因为前一天生病到后来是痛得迷迷糊糊睡过去的,当天是被他电话吵醒的,在电话在我也表示过病还没有好所以还是请假。而且因为我并没有去医院就医,所以不可能提交病假单,要求以年假充抵。(有体检报告证明我确实患有这方面的疾病。)

之后他就又给我看我8月的出勤记录,说我多次迟到以及旷工。其中8月11日我确实提前提交了请假单,他标注的是旷工。另有一天我是在当日8点26分短信请的半天假,他也算我上午旷工。我当时和他说你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我的工资,但同时应该将我每天多上一小时的班折成调休或加班费给我。

之后,他就让我当天交接。我说你要当天解雇我是可以的,但是应当补偿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于是他就说,他不给,还说公司是他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之后将我保管的公章及公司钥匙强行收回,让我回家。

说明:

1、本人于2010年8月底进入该私营公司工作,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

2、合同及员工手册上标明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另有1小时午休时间。但是由于我并不外出就餐,所以是一直在公司的。老板就一直在午休时间让我工作。昨天提出要加班费,他矢口否认,并说我每天吃饭时间都很久。以前他还曾说过:“你上班时候又没事做的,休息时做点事又怎么样!”之类的话。

3、公司是于8月才开始使用考勤机的,之前都没有打卡纪录。

4、公司有员工手册,但是当时他是只催促我们签字。对于我们提出的异议,他都说这些只是写写的。另外,员工手册上记载的员工福利从未兑现过。

5、在当初面试时是说好月基本工资2300,绩效工资400,饭贴200,他也曾答应过因为公司只缴纳3金,所以会将公积金以现金方式给我由我自己缴纳。上班后,基本工资与饭贴是每月按时发放的,绩效工资则由开始时的每月发放擅自更改为季度发放,并且是他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例如1月至3月一季度总共就发了300元绩效,向他追讨,他就说公司效益不好。4月至6月的绩效则是在7月发放的。由于之前不曾接触过绩效工资,在面试时就曾向他确认过绩效是否只要我完成工作就可以拿到全额,他说是的。而且之前他制定的考核表上的工作内容与现在实质的工作内容已有很大的区别,要求他更改他也置之不理。

6、他曾经亲口说过办公室行政人员是不赚钱的,是要靠现场工作人员赚钱养的。

现在已准备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有以下几个疑问,希望诸位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1、昨天他就是口头提出让我回家,没有任何书面记录都没有。我现在与该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在去申请仲裁的期间我是否还要去公司上班?是否可以应聘其他企业?

2、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我能要求公司给予我哪些补偿?

3、由于请假记录等都是由他一个人保管,如果他遗失或销毁这些纪录我是否会仲裁失败?

仲裁
2019-01-07 18:27: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
    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劳动法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