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高铁上做餐服的,因企业缺人,如今要我回来加班加点,早已讲了不用还叫你加,或是强制的,强制性让我要去工作,以前有发表歇息的要回来加班加点,我这归属于不听从企业安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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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可以适当安排员工加班,但是不得强制员工加班。
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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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企业也不可以随便安排员工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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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