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夫离婚三年多了,我家里一直希望我俩复合。但是我极度不愿意,我前夫也一直赖在我家不愿意走。后来他说要去深圳,我终于抓住这个机会让他走了,谁知道他去了两个月就回来了,我不让他回来,他找我妈,我妈就带他回来了,但是他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住了。后来就经常借口看孩子回家待到晚上才走,有时候等我下班回家钱就走了,又一次我在家和新认识的男友在网上聊天,他突然敲门闯进来看见我和别的男人聊天,我们就吵起来了,我赶他出去他不出去,当时我打110报警了,但是他还不走,并且打电话叫我妈来看我在外面认识了野男人。我们吵得很凶,情急之下,我拿刀砍了他六刀,他才跑了出去。我很怕,跟着出去带他去了医院,头上的伤不严重,包扎缝合就没事了,手上一处骨头裂缝了?,所以住院住了一个礼拜。出院后,介于是我砍伤了他,我勉强接受他住回家了。我每天做饭照顾他,晚上我出去住租用的民房。后来他发现我和现在的男友还联系,所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他谈话,希望他退出,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他一气之下,收拾了东西,说是他彻底离开了,不打扰我了。但是过去了两个礼拜,他又偷偷跟踪我们,背着我又去找了我现在的男友,并且打电话告诉了我父母我俩在一起。并且威胁我男友要他一次性支付他二十万给他回去娶媳妇,要么我自己砍自己6刀,要不他不会善罢甘休,不会要我们好过。现在我不知道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他的行为已经让我和我家人不能正常生活了,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不要再来骚扰。

离婚
2019-01-07 20:23: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被人威胁要伤害自己和家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求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1、性骚扰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2、就你说的情况,民事起诉的办法很难解决问题,而要挟的目的是想得到感情,刑法也没有规定此类犯罪。但如果对你实行了人身强制或伤害成轻伤,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了。
    3、建议你遇到紧急情况时,一定要先报警。
  •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议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 以下是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的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没有选择权。十周岁以上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
    《婚姻法》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夫妻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孩子归属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