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母亲今年68岁。有高血压病史。于2009年3月30号因左肾囊肿住院。经降压治疗于4月2号上午9点经主冶医生江某做腹腔镜下左肾囊肿去顶减压术。当时血压为140/80。手术后3天我母亲感觉左腿根部麻木。即时向主冶医生江某反映此情况。江某看了一下手术创口说没关系。手术后5天即4月6号护士才说可以下床活动了,我母亲才下床活动。7号母亲出院时再次向主冶医生江某提出来其它都好就是左腿根部仍麻木。江某仍是没有重视。10号晚母亲感觉左腿不适,11号早晨发现左腿已肿行走不便了,当时就去医院检查。血管科医生检查症断为:《深静脉血栓》。血管科医生认为:与手术后未及时活动,下床过晚卧床时间过长活动过少,发现左腿根部麻木时主冶医生江某没有及时预见后果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一定关系。因当地医院无治疗此病于当天转入上一级市医院治疗。

???12号我父亲返回当地医院向原主冶医生江某要求复印我母亲住院病历。江某声称我母亲住院病历已上交档案室不在护办室了。因12号是星期日无法调阅。13号上午7点,医院一上班我就来到档案室要求复印我母亲住院病历。档案室管理员说:你母亲住院病历未到归档时间仍在护办室。结果还是在护办室拿出了病历。因此我怀疑主冶医生江某有篡改病历的可能。

???就以上情况我向医院要说法。医院回答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出医疗事故鉴定书方可处理。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出医疗事故鉴定书有重要依据是我母亲住院病历。可病历的真实性有多高??

???我就以下几点鉴定陈述是否有效。请指点。不胜感激。

我母亲有高血压病史且年龄偏大,在术后是否应有防范性和预见性措施。

2术后护理人员是否应向患者告知此类病人应在术后良好情况下尽早下床活动,以防长时间卧床易发生如血栓类的并以症(医护人员一直没讲。直到手术后五天才说可以下床活动了)医院方没有尽到保护和风险告之的义务

3术后3天我母亲向主冶医生江某反映左腿根部麻木。其未作出应有的预见,未采取任何措施。当我母亲7号出院时再次向主冶医生江某提出来其它都好就是左腿根部仍麻木。江某仍是没有重视。结果出院2天左腿就形成深静脉血栓。是否与主冶医江某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有关。

4无论是临时医嘱还是长期医嘱都没有提到有可能出现血栓的预防性措施。也没告知患者或家属应注意事项。

5在我母亲住院病历未到归档时间仍在护办室的情况下,我父亲向主冶医生江某提出要求到护办室复印病历。其故意撒谎声称我母亲住院病历已上交档案室不在护办室了。主冶医生江某是否有篡改病历的可能?

???以上5点都江有证据证明真实性。且除第5条篡改病历外其余4点主冶医生江某也承认属实。就此情况我能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提交法院?胜算有几分??请高手指点。不胜感激。目前我母亲仍在市医院进行化栓冶疗。据医生讲随时有生命危险!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1-07 20:59: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申请医疗事故,根据申请人意愿或者法院强制行为,可以到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法院指定的有资格鉴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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