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两年多,最近辞职了,单位因我的服务期未到,要收我违约金,根据就是我和单位签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有一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他们自己制订了违约金规定,签合同时没有让我们看,违约金我应该交吗?

2019-01-07 21:25: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
    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
    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公司提前终止租车合同,其法律意义在于公司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倘若公司与相对方所订立的合同对提交解除合同有明确的约定,而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也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相对人如对公司解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公司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此时,相对人可以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违约条款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公司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责任等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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