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有人欠我钱,催我好几次,16年元月16日借款,借款16年元月30日未还清,从2月开始每月还清4万日元。但是,到现在为止一分也没有还清,期间打电话催促因各种原因被拒绝。我现在想起诉,诉讼时效过了还是可以提起诉讼?

2021-05-04 16:29:2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个经过的期限就是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有如下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追讨债务要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还款协议、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等,经多次催讨无效的话,就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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